政府采购验收
点击量:1555发布时间:2020-03-17 09:11:00
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项目简介
浙江省全省政府采购预算每年达8000亿元。虽然政府采购有投招标制度和验收规定,但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存在重招标轻验收和缺监控等环节,导致采购方权利寻租、利益输送,供应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分包转包、合同被虚假执行等等情况,导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质次价高,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为杜绝这种情况,财政部门已下文,要求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取强制性第三方验收措施,未通过第三方验收的采购不得支付。对采购方来说,如果未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权威机构的验收,已经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不了,并且影响下一年的预算;对供应方来说,如果没有通过第三方验收,其货款就无法回收。
该措施已经在杭州市率先施行,浙江省参照实施,以后想全国逐步推开。财政部门为了能使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的顺利执行,在各部门、系统的采购预算中,都已包含了一定比例的第三方验收费用,同时也下拨了专项的第三方验收资金。
共图与浙江浙江采信检测评估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政府采购验收咨询和第三方验收服务。
专业的、公平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采购验收能帮助政府解决采购当中的后顾之忧。采购合同的履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先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自行实施验收,存在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同的真空地带。这样采购单位往往会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操控。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
第三方验收可以帮助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其他更重要的事情,把采购履约验收的专业问题和繁杂事情交给我们去做。这样同时能大大化解采购上可能存在的供应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分包转包、合同被虚假执行等等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浙江采信是是第一家获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资质的机构,是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旗下国有子公司,是全国首家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履约验收的专业检测评估公司。浙江采信积极参与并推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制度化,由浙江采信主起草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及评价规范》已通过专家论证,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及财政部备案试点实施。
浙江采信是中国检验鉴定联盟监事长单位,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为依托,拥有一个由 150 余家国内顶尖检测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平台和一个由国内最具影响力的 300 余名专家组织的专家库平台。浙江采信向客户提供采购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履约评价、技术咨询等全方位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优质高效、科学创新、诚信敬业”的质量方针,为采购项目提供科学公正的验收服务,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 及合同履约验收的政策依据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当前存在问题
采购合同的履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财库[2016]205 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验收走过场、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过程不公开、验收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还有部分采购项目出现没有单位去验收的现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同的真空地带。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纵观采购验收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验收走过场,重招标、轻验收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重形式轻内容,走马观花不负责;重数量轻质量,标准降低难发现;重"硬件"轻"软件",服务条款待落实;重结果轻流程,中间环节存隐患;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依存未纠正等。验收内容不全面、验收工作不细致、验收人员不尽责都会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后果。"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许多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都流于形式,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另外,验收组织不认真,敷衍了事,验收走过场,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供应商不按照事前承诺的办事,不力求以优质产品或服务履行采购义务,而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热衷于找关系,跑公关,有的还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沆瀣一气,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问题或经济纠纷。不但给企业本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大多数因采购单位与招标公司之间未明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由哪一方组织,招标公司通常承接采购业务后,只负责代理招标业务,在后期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基本不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只能粗浅的对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有时会出现谁都不管的问题。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验不足,让采购人进行验收,没有专业的人员,无法进行评判。而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没有法定赋予的职能,也缺乏专业的验收人员,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导致验收结果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法律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不明确,采购人自己进行验收必然会存在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制度。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二是监督控制制度不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难以实施或不够全面。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来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停留在招投标阶段,而对政府采购的结果验收并未引起高度重视。采购人内部设采购、验收及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 导致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约验收存在管理缺失。
3、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
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直接指向了政府,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都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履约验收环节,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某些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利益。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单位私自改变采购产品数量或采购单位执行部分合同内容、但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等问题。另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程序不规范导致验收工作形同虚设,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而且给政府采购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4、缺第三方介入,权利寻租有空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问题。大多采购单位都自行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自行组织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这都给腐败提供了适宜的温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政府采购中“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采购监督依然存在缺位现象,供应商“偷梁换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验收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拖延验收、苛刻验收、放任验收或串通验收。这些都需要用制度来管控,减少矛盾,堵塞漏洞。当有争议发生时,可选择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解决,或者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
二、合同履约验收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文件中指出采购人承担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明确了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次年,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 号) ,文件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
履约验收的方式与程序,也明确了将履约验收与支付相挂钩。2020年杭州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费用列入了财政预算,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面向全市进行推广。
共图咨询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形成了传统咨询、创新咨询、特殊咨询三大咨询领域。
在传统咨询领域的主要咨询项目有:
在前沿创新咨询领域,共图发展了如下的具有共图独特思想的咨询产品:
特殊咨询领域主要内容如下:
现代科学预测术及其应用;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基金;
政府采购验收
智力和专业服务监理和验收
运命学和人生规划
浙江省全省政府采购预算每年达8000亿元。虽然政府采购有投招标制度和验收规定,但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存在重招标轻验收和缺监控等环节,导致采购方权利寻租、利益输送,供应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分包转包、合同被虚假执行等等情况,导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质次价高,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为杜绝这种情况,财政部门已下文,要求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取强制性第三方验收措施,未通过第三方验收的采购不得支付。对采购方来说,如果未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权威机构的验收,已经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不了,并且影响下一年的预算;对供应方来说,如果没有通过第三方验收,其货款就无法回收。
该措施已经在杭州市率先施行,浙江省参照实施,以后想全国逐步推开。财政部门为了能使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的顺利执行,在各部门、系统的采购预算中,都已包含了一定比例的第三方验收费用,同时也下拨了专项的第三方验收资金。
共图与浙江浙江采信检测评估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政府采购验收咨询和第三方验收服务。
专业的、公平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采购验收能帮助政府解决采购当中的后顾之忧。采购合同的履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先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自行实施验收,存在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同的真空地带。这样采购单位往往会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操控。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
第三方验收可以帮助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其他更重要的事情,把采购履约验收的专业问题和繁杂事情交给我们去做。这样同时能大大化解采购上可能存在的供应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分包转包、合同被虚假执行等等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浙江采信是是第一家获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资质的机构,是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旗下国有子公司,是全国首家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履约验收的专业检测评估公司。浙江采信积极参与并推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制度化,由浙江采信主起草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及评价规范》已通过专家论证,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及财政部备案试点实施。
浙江采信是中国检验鉴定联盟监事长单位,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为依托,拥有一个由 150 余家国内顶尖检测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平台和一个由国内最具影响力的 300 余名专家组织的专家库平台。浙江采信向客户提供采购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履约评价、技术咨询等全方位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优质高效、科学创新、诚信敬业”的质量方针,为采购项目提供科学公正的验收服务,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 及合同履约验收的政策依据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当前存在问题
采购合同的履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财库[2016]205 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验收走过场、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过程不公开、验收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还有部分采购项目出现没有单位去验收的现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同的真空地带。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纵观采购验收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验收走过场,重招标、轻验收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重形式轻内容,走马观花不负责;重数量轻质量,标准降低难发现;重"硬件"轻"软件",服务条款待落实;重结果轻流程,中间环节存隐患;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依存未纠正等。验收内容不全面、验收工作不细致、验收人员不尽责都会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后果。"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许多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都流于形式,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另外,验收组织不认真,敷衍了事,验收走过场,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供应商不按照事前承诺的办事,不力求以优质产品或服务履行采购义务,而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热衷于找关系,跑公关,有的还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沆瀣一气,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问题或经济纠纷。不但给企业本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大多数因采购单位与招标公司之间未明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由哪一方组织,招标公司通常承接采购业务后,只负责代理招标业务,在后期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基本不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只能粗浅的对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有时会出现谁都不管的问题。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验不足,让采购人进行验收,没有专业的人员,无法进行评判。而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没有法定赋予的职能,也缺乏专业的验收人员,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导致验收结果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法律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不明确,采购人自己进行验收必然会存在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制度。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二是监督控制制度不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难以实施或不够全面。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来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停留在招投标阶段,而对政府采购的结果验收并未引起高度重视。采购人内部设采购、验收及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 导致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约验收存在管理缺失。
3、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
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直接指向了政府,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都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履约验收环节,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某些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利益。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单位私自改变采购产品数量或采购单位执行部分合同内容、但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等问题。另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程序不规范导致验收工作形同虚设,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而且给政府采购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4、缺第三方介入,权利寻租有空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问题。大多采购单位都自行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自行组织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这都给腐败提供了适宜的温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政府采购中“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采购监督依然存在缺位现象,供应商“偷梁换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验收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拖延验收、苛刻验收、放任验收或串通验收。这些都需要用制度来管控,减少矛盾,堵塞漏洞。当有争议发生时,可选择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解决,或者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
二、合同履约验收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文件中指出采购人承担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明确了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次年,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 号) ,文件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
履约验收的方式与程序,也明确了将履约验收与支付相挂钩。2020年杭州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费用列入了财政预算,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面向全市进行推广。
共图咨询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形成了传统咨询、创新咨询、特殊咨询三大咨询领域。
在传统咨询领域的主要咨询项目有:
- 基于广义战略规划的战略管理咨询;
- 基于系统思考的集团管控咨询;
- 以共图特色的考核评价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咨询;
- 以义聚+利聚为文化场的企业文化咨询;
- 基于系统思维的战略成本链咨询
- 建立在独特前瞻洞察能力基础上的投资咨询:推广了以高科技为主的系列项目,比如高分子焊接、超石墨烯电池、超T1200的碳纤维、太赫兹波癌症诊疗、纳米机器人基因修复、量子芯片等;
在前沿创新咨询领域,共图发展了如下的具有共图独特思想的咨询产品:
- 基于三维分解机制的执行力工程;
- 以利润微积分为基本工具的增量和隐形利润挖掘;
- 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
- 资产证券化和市值管理;
- 供应链金融和商票融资;
- 基于数字化管理的前瞻预测术
特殊咨询领域主要内容如下:
现代科学预测术及其应用;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基金;
政府采购验收
智力和专业服务监理和验收
运命学和人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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