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思路和案例1:J集团合伙人制框架和原则
点击量:1797发布时间:2020-01-14 15:27:35
共图管理咨询核心产品之:合伙人制咨询
杭州G集团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
(案例)
以建立健全“共建共享共担”为前提的四类合伙人体系是全集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线。为进一步顺利推进相关工作,有必要对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等顶层设计问题予以明确,纲举目张,以便各层级更好地抓好政策制定、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目标,走偏不走远。
一、准确认识四类合伙人的主要责任
集团合伙人、产业合伙人、事业合伙人、资源合伙人的体系架构与集团整体的战略定位转型、组织经营结构调整、激活细胞的经营策略都密切相关。未来:
鉴于集团产业的复杂性,除了通常的以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以及集团的四类合伙人外的分类外,集团的合伙人可分为体外合伙人和体内合伙人。对于具有投资功能的集团公司和三个制造型产业集团,通过体外设立的“股权分享合伙企业”形成各层级合伙人干事创业的平台,通过集团给予合伙人放大杠杆的方法,提高合伙人的潜在收益率。对于三产性质的事业部(产业集团)和大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元,合伙人一般即直接在所在企业或经营单元直接合伙。
各类合伙人一定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和职责,着眼于发展战略、着眼于企业经营、着眼于外部市场、着眼于资本收益等方面来提升盈利能力,积极履职的同时,真正优化提升既有资产、谋篇布局优质产业和优质项目,和集团一起共同从市场上挣到钱。
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只能自上往下投相反,各级合伙人只能从下往上升:
在集团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仅仅包含单一的集团合伙人;
在产业集团合伙企业层面,各产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包含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即大企业的经营团队可以参与到产业集团合伙企业;集团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产业集团合伙企业或产业集团旗下产业;
在大企业层面合伙企业层面,可以既包含事业合伙人,也可以包含资源合伙人;产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旗下企业;
在产业链小经营单元或其它战术单元,只能有资源合伙人或事业合伙企业,事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本核心企业相关产业链的经营单元。
三、集团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集团合伙人是决策层,本身并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职责,并不管理具体的企业经营事务,集团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是:
3、集团合伙人的收益来自于:一是自己实股出资和集团配资虚拟期权的分红;二是集团出资部分,按照“3+4”模式,三年以后每年25%分四年释放量化给相关集团合伙人;三是参与项目及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整个集团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归属集团高管团队的超额利润分成;五是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四、产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产业合伙人负责本产业集团的经营管理和统筹运营工作,属于执行层,并同时承担了既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新项目投资发展的双重职责,对于三个制造型产业集团的产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是:
1、集团针对产业合伙人出资部分,按照9:1进行配资,但是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同时产业合伙人对集团出资部分应履行基本收益(年化8%)兜底的职责。产业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交由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产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原则上应聚焦于本产业集团旗下既有资产的优化提升,现有供应链的优化提升,现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填平补齐以及协同发展等方面,核心是充分发挥经营导向。既有资产优化提升的技改项目,由原工厂作为业主单位,相关收益最高可分享前三年收益的三分之一给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按比例分享,向事业合伙人倾斜,三年以后相关收益由业主单位所有。
3、原则上,对外项目投资需报经集团决策同意。
4、产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二是负责经营管理的产业集团资产,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的超额利润分成;三是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项目优先分配后的剩余收益的倾斜;五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集团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六是产业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需要说明的是,产业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比例,原则上“一事一议”,即:在具体每个项目投资前,由集团根据项目的盈利情况和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考量确定分享比例。
对于工程事业部和二个三产事业部,将另行提出政策。
五、事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事业合伙人属于最基层也是最重要的执行层,是整个集团和产业集团的核心利润来源,他们既对所属产业集团做出整体贡献,又对本企业承担主要的经营责任,因此他们既可以向上入股产业集团体外合伙企业,也可入股本企业成为体内事业合伙人。即事业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拥有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双重身份。对于以产业合伙人身份参与到产业集团合伙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按照产业合伙人的设计原则。对于纯事业合伙人,总体设计原则如下:
1、集团针对事业合伙人出资部分,按照1:1—1:2进行配资作为虚拟股权,入股事业合伙企业。虚拟股权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异。虚拟股部分的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事业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进入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既有企业的事业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原则上应聚焦于旗下既有资产的优化提升和现有供应链的优化提升,鼓励大企业以经营理念组织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工作。既有资产优化提升的技改项目,由原工厂作为业主单位,扣除合伙企业按股权分配的投资收益后,相关剩余收益最高可分配前三年收益的三分之一给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按比例分享,向事业合伙人倾斜。三年以后除合伙企业按股权分配的投资收益外,相关收益由业主单位所有。
3、新投项目的事业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原则上就是对本项目的强制跟投和主动跟投,鼓励团队发现好项目、投资好项目,形成新的利润源。
4、事业合伙人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这条去掉);一是负责经营管理的大企业资产,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的超额利润分成;二是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三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本企业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六、资源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资源合伙人原则上“一人一策”,核心要点包括:
1、资源合伙人应为具体项目的业务顺利开展和业绩如期达成提供重要的支持和服务。
2、资源合伙人可以在具体项目中参与股权层面的分享,且可以不实际出资。具体分享比例,由该项目的事业合伙人或项目主导者提出初步方案后由集团董事局主席确定。
3、资源合伙人的具体持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和决策。
七、集团中层干部及骨干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为鼓励集团中层干部及骨干参与到集团整个的合伙人制度中分享收益,并对集团所有投资项目做好培育、服务工作,集团董事局主席特为集团中层及骨干成立合伙企业,总体设计原则比照产业合伙人设计,具体包括:
1、集团针对合伙人出资部分,参照产业合伙人,按照9:1进行配资,但是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同时合伙人对集团出资部分应履行基本收益(年化8%)兜底的职责。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交由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鼓励集团各部门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对于市场化单位鼓励实体化运作并且可以向本合伙企业申请投资。
3、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对于集团以及各产业集团拟投资项目均须参与,但具体参与比例可由合伙企业自行确定。
4、本合伙企业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二是参与项目的投资收益;三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整个集团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归属集团中层的超额利润分成;五是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八、工程事业部和三产事业部合伙人机制要点
以上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政策的初衷主要是改变原先各个既有经营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事业部的投资决策机制,以上关于配资杠杆等政策暂时不适用于本身即以业务经营为主的贸易、金融和工程事业部(产业集团)和其它孵化中产业。
关于贸易、金融和工程事业部(产业集团),合伙人应该从业务经营中获得利益分配,所以三产产业合伙人初期可以直接以现金或期权的方式直接参股所在产业集团,实行内部合伙人制。事业合伙人和资源合伙人在经营单元内部实行合伙人制。不另行设立投资性质的合伙企业,也不实行高杠杆配资。
附:杭州G集团合伙人设计要点指南
三大制造型产业集团(第一类型)和二个三产产业集团以及工程集团的合伙人机制(第二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各自的设计原则见《杭州G集团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以下是二大类型产业集团合伙人机制的设计要点指南。
一、集团公司及制造型产业集团合伙人制设计要点
杭州G集团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
(案例)
以建立健全“共建共享共担”为前提的四类合伙人体系是全集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线。为进一步顺利推进相关工作,有必要对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等顶层设计问题予以明确,纲举目张,以便各层级更好地抓好政策制定、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目标,走偏不走远。
一、准确认识四类合伙人的主要责任
集团合伙人、产业合伙人、事业合伙人、资源合伙人的体系架构与集团整体的战略定位转型、组织经营结构调整、激活细胞的经营策略都密切相关。未来:
- 集团合伙人是集团管理者。集团的定位更偏向于财务投资人的角色,集团合伙人的定位是集团发展和顶层管理。未来,最重要的管理就是投资决策,决策必须着眼长远,着眼全局。
- 产业合伙人是产业经营者。事业部将全面转型为产业集团,承担本产业及关联产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职责。产业合伙人的定位是产业经营管理,未来,产业合伙人既要着眼于当前既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也要着眼于现有产业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和协同发展问题。
- 事业合伙人是战略单元经营者。事业合伙人的定位是集团核心企业和战略产业孵化企业的经营。大企业是我们的细胞,也是各产业集团和集团的造血中心,合伙人制度最终能否开花结果、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就在于此。现有企业的经营提升以及新投战略性项目好的盈利能力是事业合伙人的分享基石。
- 资源合伙人是战术单元经营者。资源合伙人的定位是集团新兴产业和战术经营单元的经营主导者或参与者。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资源、能力等来助推大企业的发展和集团新兴产业的培育。资源合伙人的分享原则上应与具体项目相挂钩,并形成可量化的考核标准和分享标准。
鉴于集团产业的复杂性,除了通常的以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以及集团的四类合伙人外的分类外,集团的合伙人可分为体外合伙人和体内合伙人。对于具有投资功能的集团公司和三个制造型产业集团,通过体外设立的“股权分享合伙企业”形成各层级合伙人干事创业的平台,通过集团给予合伙人放大杠杆的方法,提高合伙人的潜在收益率。对于三产性质的事业部(产业集团)和大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元,合伙人一般即直接在所在企业或经营单元直接合伙。
各类合伙人一定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和职责,着眼于发展战略、着眼于企业经营、着眼于外部市场、着眼于资本收益等方面来提升盈利能力,积极履职的同时,真正优化提升既有资产、谋篇布局优质产业和优质项目,和集团一起共同从市场上挣到钱。
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只能自上往下投相反,各级合伙人只能从下往上升:
在集团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仅仅包含单一的集团合伙人;
在产业集团合伙企业层面,各产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包含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即大企业的经营团队可以参与到产业集团合伙企业;集团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产业集团合伙企业或产业集团旗下产业;
在大企业层面合伙企业层面,可以既包含事业合伙人,也可以包含资源合伙人;产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旗下企业;
在产业链小经营单元或其它战术单元,只能有资源合伙人或事业合伙企业,事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投资于本核心企业相关产业链的经营单元。
三、集团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集团合伙人是决策层,本身并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职责,并不管理具体的企业经营事务,集团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是:
- 集团针对集团合伙人出资部分,按照5:1进行配资。
- 集团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原则上要聚焦事关集团大的发展战略、未来战略新兴产业、各产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等,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对于下面各层级的项目可以适当参与。
3、集团合伙人的收益来自于:一是自己实股出资和集团配资虚拟期权的分红;二是集团出资部分,按照“3+4”模式,三年以后每年25%分四年释放量化给相关集团合伙人;三是参与项目及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整个集团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归属集团高管团队的超额利润分成;五是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四、产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产业合伙人负责本产业集团的经营管理和统筹运营工作,属于执行层,并同时承担了既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新项目投资发展的双重职责,对于三个制造型产业集团的产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是:
1、集团针对产业合伙人出资部分,按照9:1进行配资,但是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同时产业合伙人对集团出资部分应履行基本收益(年化8%)兜底的职责。产业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交由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产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原则上应聚焦于本产业集团旗下既有资产的优化提升,现有供应链的优化提升,现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填平补齐以及协同发展等方面,核心是充分发挥经营导向。既有资产优化提升的技改项目,由原工厂作为业主单位,相关收益最高可分享前三年收益的三分之一给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按比例分享,向事业合伙人倾斜,三年以后相关收益由业主单位所有。
3、原则上,对外项目投资需报经集团决策同意。
4、产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二是负责经营管理的产业集团资产,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的超额利润分成;三是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项目优先分配后的剩余收益的倾斜;五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集团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六是产业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需要说明的是,产业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比例,原则上“一事一议”,即:在具体每个项目投资前,由集团根据项目的盈利情况和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考量确定分享比例。
对于工程事业部和二个三产事业部,将另行提出政策。
五、事业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鉴于事业合伙人属于最基层也是最重要的执行层,是整个集团和产业集团的核心利润来源,他们既对所属产业集团做出整体贡献,又对本企业承担主要的经营责任,因此他们既可以向上入股产业集团体外合伙企业,也可入股本企业成为体内事业合伙人。即事业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拥有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双重身份。对于以产业合伙人身份参与到产业集团合伙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按照产业合伙人的设计原则。对于纯事业合伙人,总体设计原则如下:
1、集团针对事业合伙人出资部分,按照1:1—1:2进行配资作为虚拟股权,入股事业合伙企业。虚拟股权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异。虚拟股部分的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事业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进入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既有企业的事业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原则上应聚焦于旗下既有资产的优化提升和现有供应链的优化提升,鼓励大企业以经营理念组织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工作。既有资产优化提升的技改项目,由原工厂作为业主单位,扣除合伙企业按股权分配的投资收益后,相关剩余收益最高可分配前三年收益的三分之一给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按比例分享,向事业合伙人倾斜。三年以后除合伙企业按股权分配的投资收益外,相关收益由业主单位所有。
3、新投项目的事业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原则上就是对本项目的强制跟投和主动跟投,鼓励团队发现好项目、投资好项目,形成新的利润源。
4、事业合伙人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这条去掉);一是负责经营管理的大企业资产,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的超额利润分成;二是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三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本企业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六、资源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资源合伙人原则上“一人一策”,核心要点包括:
1、资源合伙人应为具体项目的业务顺利开展和业绩如期达成提供重要的支持和服务。
2、资源合伙人可以在具体项目中参与股权层面的分享,且可以不实际出资。具体分享比例,由该项目的事业合伙人或项目主导者提出初步方案后由集团董事局主席确定。
3、资源合伙人的具体持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和决策。
七、集团中层干部及骨干合伙人的总体设计原则
为鼓励集团中层干部及骨干参与到集团整个的合伙人制度中分享收益,并对集团所有投资项目做好培育、服务工作,集团董事局主席特为集团中层及骨干成立合伙企业,总体设计原则比照产业合伙人设计,具体包括:
1、集团针对合伙人出资部分,参照产业合伙人,按照9:1进行配资,但是集团出资部分不予以释放,同时合伙人对集团出资部分应履行基本收益(年化8%)兜底的职责。合伙企业未利用资金统一交由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和支配,并由其给予合伙企业年化8%的资金收益。
2、鼓励集团各部门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对于市场化单位鼓励实体化运作并且可以向本合伙企业申请投资。
3、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对于集团以及各产业集团拟投资项目均须参与,但具体参与比例可由合伙企业自行确定。
4、本合伙企业的收益来自于:一是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如果外聘GP的,从其与GP的协议约定);二是参与项目的投资收益;三是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四是整个集团超出净资产基准回报率部分归属集团中层的超额利润分成;五是集团资产增值的按股权分享和管理分享。
八、工程事业部和三产事业部合伙人机制要点
以上产业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政策的初衷主要是改变原先各个既有经营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事业部的投资决策机制,以上关于配资杠杆等政策暂时不适用于本身即以业务经营为主的贸易、金融和工程事业部(产业集团)和其它孵化中产业。
关于贸易、金融和工程事业部(产业集团),合伙人应该从业务经营中获得利益分配,所以三产产业合伙人初期可以直接以现金或期权的方式直接参股所在产业集团,实行内部合伙人制。事业合伙人和资源合伙人在经营单元内部实行合伙人制。不另行设立投资性质的合伙企业,也不实行高杠杆配资。
附:杭州G集团合伙人设计要点指南
三大制造型产业集团(第一类型)和二个三产产业集团以及工程集团的合伙人机制(第二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各自的设计原则见《杭州G集团合伙人制度的总体架构和设计原则》。以下是二大类型产业集团合伙人机制的设计要点指南。
一、集团公司及制造型产业集团合伙人制设计要点
合伙人类型 | 定位 | 资金来源 | 主要优惠政策 | 持股载体 | 投资方向 | 收益来源 | 收益分配顺序 |
集团合伙人 |
集团投资管理者: 管理内容:针对集团财务投资人定位的投资管理(决策和监控) |
合伙人出资+集团公司1:5配资 |
集团出资收益让渡; 3+4模式虚拟期权行权; |
集团股权基金合伙企业 | 集团战略性孵化产业和存量产业 |
实股出资投资收益; 虚拟期权的分红; 虚拟期权行权; 购买集团实体资产的投资收益; 集团公司超额利润分享; 集团资产增值分享。 |
合伙企业收益由集团合伙人分享; 所投资项目分配按项目一事一议; 所分配收益50%以上收购集团存量资产; |
产业合伙人 | 产业经营管理者: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 | 合伙人出资+集团公司1:9配资 |
高杠杆配资及优先股资金的长期使用; 集团内创业机会; 集团资源共享; 优先股分配后剩余收益的倾斜; |
产业集团股权基金合伙企业 | 本板块相关产业链 |
跟投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 优先分配后的剩余收益的倾斜分配; 负责经营管理的资产的超额利润分成; 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 本板块资产增值投资分享和管理分享。 |
弥补亏损; 弥补优先级出资历年分配不足部分; 集团优先级固定回报; 实股出资固定回报; 剩余收益分配向合伙人倾斜: 项目分配一事一议; 所分配收益50%以上收购集团存量资产; |
事业合伙人 |
战略单元经营者: 核心企业经营和战略企业孵化 |
合伙人出资+集团公司1:1—1:2虚拟股配资 |
按出资额收益率2倍至3倍的回报率分配; 集团内创业机会; 集团资源共享; 实股收益分配; 虚拟股收益分配; |
产业集团股权基金合伙企业; 参与经营企业; |
本企业内部技改项目和相关产业链 |
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 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 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 所经营企业的资产增值分享 |
按公司章程 |
资源合伙人 |
战术单元经营者: 新兴产业和战术经营单元的经营者 |
合伙人出资+集团出资 |
集团内创业机会和创业资金支持; 集团资源共享; 实股收益分配; 身股收益分配 |
孵化中企业或战术经营单元 | 新兴产业和战术经营单元 |
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 参与项目的资产增值分享 |
按公司章程 |
集团中层合伙人 | 集团合伙人和产业合伙人的补充和助力 | 合伙人出资+集团公司1:9配资 |
高杠杆配资及优先股资金的长期使用; 集团内创业机会; 集团资源共享; 优先股分配后剩余收益的倾斜; |
集团中层股权基金合伙企业 | 集团战略性孵化产业和存量产业 |
非集团出资的产业基金管理费; 负责经营管理的资产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及优先分配后的剩余收益的倾斜; 利用合伙企业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 集团资产增值分享 |
弥补亏损和优先级出资历年分配不足部分; 集团优先级固定回报; 合伙人的实股出资固定回报; 剩余收益分配向合伙人倾斜: 项目分配一事一议; 所分配收益50%以上收购集团存量资产; |
- 三产产业(包括工程)集团合伙人制设计要点(体内合伙)
定位 | 资金来源 | 主要优惠政策 | 持股载体 | 收益来源 | |
产业合伙人 |
产业经营者: 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 |
合伙人出资+集团公司虚拟股配资 |
集团内创业机会; 集团资源共享; 实股收益分配; 虚拟股收益分配; |
产业集团 |
负责经营管理的资产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分红; 利用合伙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 |
事业合伙人 | 战略单元经营者:子平台企业经营和经营单元孵化 | 合伙人银股出资+集团公司虚拟股配资 |
集团内创业机会和创业资金支持; 集团资源共享; 实股收益分配; 虚拟股收益分配; 身股收益分配 |
产业集团 所参与经营企业; |
负责经营管理的资产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分红; 利用合伙收益购买的集团实体资产的股权投资收益。 |
资源合伙人 | 战术单元经营者 | 合伙人银股出资+合伙人资源估值出资+集团内企业出资 |
集团内创业机会集团内创业机会和创业资金支持; 集团资源共享; 银股收益分配; 身股收益分配; |
孵化中企业或战术经营单元 |
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的超额利润分成; 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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